哈喽大家好,今天小编又来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的相关内容了,首字不同的商标是否应该判定为近似商标?在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秉持的审查标准也存在细微的差别。具体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此前案例中涉及的“于福记”案件中,国知局认定:诉争商标“于福记”与引证商标“徐福记”首字不同,均为中国人常见的姓氏,容易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及区分,相关商标不构成近似。
但是,经过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福记”,词语结构相同、发音呼叫相近,虽然存在“于”与“徐”字之差别,但仍然呈现较明显的相似性,最终法院判定相关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并且,北京高院将该案件作为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并且明确: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不能割裂商标主要识别部分进行比对。
也就是说,北京高院明确这种仅仅因为首字不同即判定相关商标不近似的审查标准属于割裂比对,比对方法是错误的。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厘清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在该问题上审查标准的细微差别。
所以大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不要耍小心思哦,要做好商标的查询工作,把商标驳回的概率减少,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商标的知识,欢迎关注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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