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又来给大家分享关于服务商标的有关内容了,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识。那么,假冒服务商标的客观要件应当如何认定?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最直接的方式,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判断。若属于《区分表》后11类中的同一类别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同一种服务”。
其次,即使某两项服务分属于《区分表》的不同类别,也不能一概认定为不是“同一种服务” ,具体的还是要看服务的实质内容:
第一个方面,以服务的实质内容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当两种或几种服务的实质内容之间存在关联性或者容易造成混淆,可以认定为“同一种服务”。而判断所涉服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或者容易造成混淆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二者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或互补关系。换言之,就是不同经营者之间提供的服务互不竞争,一家提供的服务不会导致另一家提供服务的消费量降低,就可以认定为不是“同一种服务”。
第二个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作为判断的主要依据。以公众的一般认知作为判断依据主要是为了从普遍客观的角度对两种服务进行比对,以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或混淆的可能性。
原则当然要按照区分表,但这个表只是参考。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有法院突破区分表的范围判断的情况,考虑区分表列举式的缺陷,既要以它为基本参考,又不能被它束缚住。判断“相同商标”应侧重从音、形、意三方面判断,两高司法解释中虽然规定有相同商标应该“基本无差异”,但应用混淆可能性进行辅助判断时要谨慎、从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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