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标网干货:如何判断商标退化成商品通用名称?

发布时间:2024-05-24 17:35:25

商标构成“通用名称”,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说意味着自己注册的商标随时面临着“被撤销”“他人可以随意使用”的巨大风险,从而导致经济损失。当相关公众对一个标识的认知不是商标,而是商品通用名称时,这个标识即使已经注册商标,也会因退化成商品通用名称而被撤销。

我们常听见的USB、84消毒液、木糖醇、阿斯匹林、席梦思、莱卡、摩卡等等,最初都是商标,因为该商品或服务在特定领域太深入人心,致使消费者直接用商标来指代该类商品或服务,商标便逐渐失去了显著性,不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于是便退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防止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最主要的责任就是企业自己。一是企业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时,不要直接用商标代替商品,而应将商标和商品相结合一起进行宣传,但仍要注意,如果商标和商品组合一起形成类似广告语或功能介绍的形式,则一定要将商标显著地标明。

比如,“邦迪”创可贴,一度几乎成为创可贴的代名词,消费者购买时会直接说买邦迪,而不是说买创可贴,强生公司意识到问题后,为维护“邦迪”的商标属性,将广告词从原来的“我爱上了‘邦迪’创可贴”改成为“我爱上了‘邦迪’牌创可贴”。

二是发现市场上有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时,比如他人、特别是竞争对手把商标用作商品名称,为防止商标有弱化倾向,一定要积极地进行维权。

但是,维权的前提是企业自身也要规范使用商标,而不是将商标作为功能性描述使用,否则会造成明明有权却难以维权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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