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的重要支柱,具有极高的关注度和重要性。在注册商标时,餐饮企业在注册商标时,确实需要避免一些常见的错误和陷阱。
避免产生误认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款第七项的立法意旨,误认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出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
如:如包含“第一”“降脂”“当天生产”等字样,在“酱油”商品上申请“XX苹果醋”商标,在“养老院”服务项目上申请“XX火锅”商标,以及标志仅由地名构成或者包含地名,而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名所指地域范围等
02避免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立法意旨,缺乏显著特征是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图形、通用型号的标志,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如:麻辣烫、打边炉、火锅、美味佳肴等类似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03避免雷同或近似商标注册
在注册商标前应当先进行近似查询,提高注册成功率,如有查询需求可直接点击下方链接进行首页进行免费查询
04商标注册类别要全面
餐厅、餐馆、饭店属于商标分类43类,该类必须注册。
如有招商加盟需求,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也需进行注册申请,如果企业涉及原材料,比如售卖火锅底料则需新增30类别的调料,包括如果后期有线上推广需求的话第35类广告贸易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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