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汇标网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使用许可权的有关内容了,商标权人除有权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之上加注商标,实施商标权以外,还可以许可他人在他人生产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加注商标。那具体就跟汇标网一起往下看吧!
据相关资料显示,2013年《商标法》不但明确了许可合同的备案由许可人来完成,而且还规定许可需要由商标局进行公告。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违反该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商标权可全部或部分作独占或非独占性许可使用,也可作为抵押。非独占许可依使用章程产生。被许可人违反许可限制的,商标注册申请权或商标权得用以对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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