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人接触一个产品时,第一印象便是产品的品牌和名称标识,也就是商标。然后接下来才会考虑这个产品的功能、特性等。商标对企业品牌、产品信誉等在法律上都有着保护作用,但商标也有“权利用尽”的时候。
商标的“权利用尽”,也称权利首次销售用尽,是指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将使用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销售给他人之后,如果该他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再次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为此目的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建立商标“权利用尽”制度,是为了防止他人对标示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和经营渠道进行垄断,导致流通环节的混乱,使其在商标以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将标记商标的商品卖到市场上后,以其商标价值为基础而获取财产利益的实现,通过交易成本平摊,市场主体通过角色分工和商业运作能力,通过市场流通环节和销售手段获取差价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但是,如果按照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来看待商品,即使是正常方式也会在出售过程中损害商标固有价值的标识性和商誉,仍然可以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即商标权用尽并非没有界限可言,也需要在不损害商标权人的商标价值的情况下运作。
商标权利用尽制度应符合下列要件:
(1)产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或被许可人;
(2)商标的使用符合市场的一般认识或商业惯例;
(3)使用、宣传商标的主体在主观上没有恶意;
(4)不损害商标人的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法院认为,授权经销商为指定其授权身份,对商标权人的商品进行宣传,善意地使用商标,并没有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还有法律规定,一种商品在首次上市之后,在其国内转售而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我国《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标权利用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实践中基本没有出现过相关案例。然而,可以说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用尽应当是抗辩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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