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着手申请商标时,总会听说“商标申请在先原则”这个词,那么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什么意思呢,有什么规定?
汇标网在这里为大家作说明: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同一申请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同一申请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谁取得商标注册,不同制度的国家,所作结论是不同的。中国商标注册制度遵循的是最先申请者即取得商标注册,而不问使用先后。依中国法律规定,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谁先提出申请,谁便取得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局编制的申请号,先后向商标局提交申请号,编定号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手续齐全,并按所填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准。办理手续不齐或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件的,应予以退回,否则不予保留申请日期。商标权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排除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如果同一项申请的两个或多个申请人在同日申请注册,则适用商标使用在先原则。
再具体一点,咱可以从《商标法》的条例来深刻理解:商标法主要有两处出现了“在先权利”,这两处的“在先权利”,含义是有所不同的:
一处是《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广义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五种权利:一是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是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三是在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四是在先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五是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等。
另一处是《商标法》第32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仅指在先的著作权等权利。
事实上,“在先权”是什么?
(1)在先公司名称、字号权。别人先注册、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如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属于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2)优先著作权。市民享有版权,他们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在没有版权人的允许下,把别人拥有版权的作品当作商标使用,就是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
(3)外观设计在先的专利权。别人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受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将他人外观设计设计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侵犯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4)姓名权。个人姓名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名字作为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可能给他人的姓名权带来损害,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
(5)肖像权。个人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不经许可,向他人申请注册肖像权,对他人肖像权造成或可能损害的,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
(6)特殊标识权。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举办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特殊标志,由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构成的文字、图样、标志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特殊标志(实为商标局),受法律保护。
(7)名品、包装、装潢的独特权利。在现代社会,名贵商品的专名、包装、装饰也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是一种在先权利,它是一种在先权利,申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他人该项权利。
(8)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根据本条例,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拥有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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