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近年来,随着国家在战略层面上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加深,以及竞争意识和市场推广等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大家的商标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以下简称“撤三”)也开始逐年递增,这个词慢慢进入大众视野!
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会对他人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呢?
撤三申请是需要费用的,一件撤三算上代理费少则1000~2000元,多则好几千元,一般人不会拿自己的钱开玩笑,所以实践中基本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撤三,大多数是申请人为了扫除商标权利障碍提出的撤销。撤三申请量每年都在递增,未来将会更多,谁也无法保证你的商标不被他人提出撤销。那么商标权利人如何应对?
(1)商标成功注册之后,应该合理地运营商标。
有效地将商标利用起来,如果超过三年不使用,他人就有权利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进行商标撤三申请。
(2)在三年内使用该商标。
不管你对商标是否有规划,只要在三年内使用了该商标,别人就没有机会进行商标撤三。同时应该将使用商标的证据保留起来,以提防他人申请撤销。那么商标的使用即是将商标用在商品包装、交易文书、商标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上。
(3)保留使用证据。
如果你的商标被他们提出商标撤三申请,那么你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你在三年之内使用过。不管是商标注册人还是商标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都可以视为对该商标的使用。
商标使用证据很多,比如说商品、包装、发票、交易凭证等多种证据相互佐证,形成有效证据链。相信很多人,尤其商标权利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是否合理?我们姑且不去讨论立法的合理性,存在即有其合理性,这也是敦促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避免商标资料浪费和闲置的一种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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