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为大家分析在商标撤三咨询中的常见问题:
1、关于撤三后商标再注册的时间
新《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问:自撤销、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核准的是指这一年内申请的商标,还是指在这一年内被实质审查到的商标?
这个问题应该说很多人有关注过,也有很多人不知道明确答案。那么究竟是指申请日呢还是审查日呢?
小编的回答是:新《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是其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核准指的是商标局对一年内审查到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2、关于商标撤三中怎么撤销商品或服务项目
问:咨询一下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问题。申请人请求撤销注册商标在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足或者未予答辩,会因此撤销该商标在所有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还是仅撤销在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小编的回答是:实操中,我们接受委托申请通过“撤三”手段撤销别人商标的时候,首先要考虑是选择撤销该商标全部商品内容还是部分商品内容。申请时的选择决定商标局裁定的被撤销内容。
3. 关于提供的使用证据提供哪些使用证据最有效力呢?
小编建议从商标使用的表现方式中寻找答案。产品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商标以任何方式直接使用在商品上。
(2)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附加标牌上等。
(3)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件资料上,包括产品说明、介绍手册、发票、销售协议、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纸杂志应为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商标公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公布、新闻媒体报道中有关商标的使用不视为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注册以及其他不具有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实际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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