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今天小编又来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的相关内容了,根据新《商标法》相关条文,我们理解需满足下列条件才能行使商标在先使用权,具体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商标使用的“两个在先”原则
一是指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时间早于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时间。“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是指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时间应早于商标注册人的首次使用时间。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甚至申请该商标。
3、在先使用的商标须具有的一定影响
即在先使用人在中国已经使用该商标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
4、在先使用须出于善意
虽然从新法的条文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关于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的文字表述,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原则上理解,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产生基于在先的善意使用,善意应当属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内在要求之一,其行使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
好了,以上就是分享的全部内容,下期再见!
声明:以上内容部分来源于网络,若内容涉及到相关版权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编辑,侵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