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今天小编又来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的相关内容了,使用许可是注册商标权人经济利用注册商标权的常见方式之一。注册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方式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具体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独占使用,注册商标权人依约自己也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方式。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独占使用许可只要双方当事人就独占许可达成一致协议(许可合同或者遗赠协议)即可完成设定。
尽管同条第3款规定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备案,但备案并非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发生效力的要件,而仅仅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
所谓备案对抗要件,是指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商标使用许可事实,而与原注册商标权人因该注册商标依法发生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相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过备案后,由于备案具有公示效力,一方面针对新的商标权人,使用许可权人、质权人等善意第三人,独占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主张独占使用许可权;
另一方面,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可以主张原商权人的转让合同、新的许可使用合同、质权合同无效,并且主张相关使用人侵害其独占被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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