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今天小编来给大家分享关于地理行商标的相关内容了,说到地理行商标,大家一定都很陌生吧,那今天小编就一起来和大家看看以下几个问题吧。
1、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
答:不可以。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非营利性的地方集团、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组织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经营范围与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
2、我想申请“高老庄西瓜”地理标志商标,高老庄是我们县里的一个乡镇名称,能否由高老庄乡政府出具授权文件?
答:不可以。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登记、监督管理地理标志的文件。
3、内部资料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标志申请登记、监督管理文件。
4、如果在申请“凤凰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经查询,在29类“腌制肉”上已经注册了“凤凰”商标,那“凤凰腊肉”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知名度的视角,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对普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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