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汇标网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有关内容了,根据2010年7月12日公布并实施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具体就跟汇标网一起往下看吧!
第一,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或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二,与第三方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第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第四,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五,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接受没有商标代理能力的其他单位、个人以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活动,并为其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便利;
第六,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七,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八,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以上就是今天汇标网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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