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汇标网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注册的有关内容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具体就跟汇标网一起往下看吧!
1、根据发动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分为主动无效宣告和被动无效宣告。
主动无效宣告是指国家商标局依照职权主动对注册商标做出的无效宣告,此种无效宣告只限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
被动无效宣告是指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公众的请求对注册商标做出的无效宣告。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任何公众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
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其他不予注册事由的,则只限于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
主动无效宣告和被动无效宣告相比,被动无效宣告将商标注册监督的权力交给了公众,特别是竞争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更加容易发现注册不当的事实,效果更好,是较为可取的做法。
2、根据受理机构的不同,可以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分为国家商标局作出的无效宣告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
国家商标局作出无效宣告的事由只限于《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的事由则及于商标法规定的所有不应当获得注册的事由。
以上就是今天汇标网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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