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大多数情况下混用混淆和误认两个概念,而在西方法律制度中主要使用混淆概念。判断商标侵权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是混淆可能性原则,而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混淆的可能性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具体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在被诉商标侵权人使用的标识可能导致一定数量的普通购买者(消费者)对各方之间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关联关系产生混淆、欺骗或者导致误认时,构成商标混淆的可能性。
认定混淆可能性时,考虑如下因素:
(1)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商标强度;
商标的强弱是由商标标识与商品之间的联系程度决定的,联系程度越紧密,商标强度越大;联系程度越不紧密,商标的强度越小。
(2)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商标与被诉侵权人的标识之间的相似度;
这两个相似程度要结合起来衡量,商品之间的相似度越低,要求商标本身的相似度就越高;商品之间的相似度越高,对商标构成本身的相似度的要求就越低。对于相同的商品来说,只需要判断商标标识构成上的相似性就可以了。
(3)彼此之间的产品竟争程度;
(4)被诉侵权人致使公众混淆的主观状态;
(5)合理预期的潜在消费者的注意程度;
(6)实际混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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