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小编给大家分享了商标三类许可的用法,当然了,这三种方式还是会有区别。《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这3者的区别吧!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的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商标权的有效地域内,商标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且商标权人自己也不得使用该商标。
排他许可,则是除了商标被许可人外,商标权人自己也能使用该商标,但不能再对外许可。
普通许可,是指除了被许可人和商标权人都能使用该商标外,商标权人还可以继续许可其他人使用。
在这三类许可中,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权限最高,在发生侵犯商标权案件时,受到的利益损害最大。故当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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