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大家好,今天小编又来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的相关内容了,其实不同的国家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具体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以下4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或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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