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的商标缺乏显著性的时候,它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原本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即使通过使用或增加设计特征的方式增强显著性,获得了核准注册,商标权保护范围仍往往存在天然的缺陷。
首先,对于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商标,一般情况下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不应强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对使用获得显著性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应强于具备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当然那些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超级商标不在此列。
对于通过增加设计特征而获得整体显著性的商标,其保护范围不应当包括非显著特征部分,即仅限于商标的显著特征部分和商标的整体表达。
其次,固有显著性较弱的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受到合理使用抗辩的限制。对于原本属于公有领域的、用来直接描述产品特点的词汇,即便经“加工”核准注册为商标,也不能阻止他人通过描述性使用等方式对非显著特征部分进行合理使用。
当然,这种合理使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原则上不应当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表达,如果所谓的“合理使用”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则必然落入注册商标禁用权的范围,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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