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汇标网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注册的有关内容了。未经许可,将他人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被宣告无效。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商标与他人姓名权相冲突,具体就跟汇标网一起往下看吧!
1、系争商标与他人姓名相同
根据该条构成要件,系争商标必须与他人姓名相同才构成权利冲突,例如在“宗庆后案”中,安徽省某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宗庆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矿泉水、饮料制剂”等。
宗庆后是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申请注册商标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所以商标局适用原《商标法》第31条(2013年《商标法第32条》)权利冲突的规定驳回申请。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这里如果使用的是公众人物的姓名,则不要求主观上有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因为使用公众人物姓名本身主观上推定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不当利用或可能损害公众人物的声誉。
3、姓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
如果姓名具有其他含义,而消费者是在其他含义下认识商标的,则不存在商标侵犯姓名权的问题。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汇标网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的在先姓名权,你都了解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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