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天津“狗不理”公司商标保护案

发布时间:2022-08-03 17:48:04

今天汇标网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保护的有关内容了。说到天津的名小吃,那不得不提到狗不理包子。而在此前天津“狗不理”公司曾经历过一场商标保护案,具体就跟汇标网一起往下看吧!

1991年1月,被告高某与被告天龙阁饭店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

1991年3月,天龙阁饭店开业,在店门上方悬挂由高某制作的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某某、第五代传人高某”字样牌匾一块。

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对此认为: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早在1980年就对“天津狗不理包子”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

天龙阁饭店与高某协议合作建立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并在该店门上方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系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经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

另查明下列事实:天龙阁饭店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为大字“天津狗不理包子”,上为小字“正宗”,下为小字“第四代传人高某某、第五代传人高某”;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天龙阁饭店经营期间盈利44800元。

案例解析:天津“狗不理”公司商标保护案

法院认为:“天津狗不理牌”商标是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高某虽系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天津狗不理牌”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天津狗不理牌”商标使用的协议。

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以在饭店销售狗不理包子为目的,不是以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为目的,其未经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天津狗不理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作为饮食业饭店出售的包子,属于一种特殊商品,消费者要区分哪个店是“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经营者,主要就是根据经营者门前所悬挂的牌匾来辨别的。

天龙阁饭店经营包子,门前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的牌匾,其目的就是利用“天津狗不理”这一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

本案两被告的经营和销售行为均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提醒企业,在从事科技创新的同时,应当及时将自己的科技研发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将产品使用的商标,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得到法律的确认,以确保自主创新成果不被他人侵害,保证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能够长期为企业服务。

以上就是今天汇标网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保护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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