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汇标网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注册的有关内容了,如果企业意外收到法院传票,被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应确定是否存在故意侵权的行为,如果事实并非如此,那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角度做出抗辩,具体就跟汇标网一起往下看吧!
1、主体不适格策略
根据《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诉讼时效抗辩策略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如果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
《商标法》规定的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则构成侵权。但如果企业能够找到证据证明自己所使用的商标与诉讼原告所指出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则可以以此进行抗辩。
4、在先使用抗辩策略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能证明限于注册权利人使用,则可成功抗辩。
5、通用名抗辩策略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指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即使经过注册,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
6、撤三抗辩策略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发现商标权利人3年以上没使用,可以据此抗辩。
以上就是今天汇标网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被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该如何处理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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