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汇标网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转让的有关内容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具体就跟汇标网一起往下看吧!
商标转让申请应提交的材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书为固定格式,由双方签章;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内容
1、转让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即转让人是否是商标注册人因盗卖他人商标现象严重,商标局于2005年11月出台新措施:第一,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者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
第二,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第三,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及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
第四,对印章或者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2、商标权利状态审查
主要审查转让商标是否处于有效期内,是否有禁止转让的情形,是否查封、质押等
3、一并转让原则的审查
未一并转让的,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4、不良影响的审查
有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通过后,在商标公告上公告,向受让人核发注册商标转让证明。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以上就是今天汇标网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转让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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