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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汇标网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注册的有关内容了,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可做商标,具体就跟汇标网一起往下看吧!
之前我们说过,一般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允许被作为商标使用。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官方机构的同意或者授权。这种同意或者授权需要以书面文件证明。如果某一商标已经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可以视为同意或者授权。
(2)商标中含有与国家名称形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单位或企业的名称,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德意志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
(3)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和近似的称呼,但是整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混淆的。比如中华鲟,虽然含有中华字样,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动物名称,不会引起误认。
(4)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比如将“红旗渠”用作文字商标。
(5)判断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是否可以用作商标,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的某一标志,不会将其与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产生误认、混淆。
以上就是今天汇标网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欢迎关注汇标网官方公众号:汇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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