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的广阔海域中,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如同两座重要的灯塔,指引着企业和个人在品牌建设的航道上避免触礁。今天,我们就来深度解析这两者的区别,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挑战。
商标争议:简单来说,就是两个已经注册的商标之间因相似或相同而产生的权利争端。这通常发生在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他们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相同或近似,从而引发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之争。
根据《商标法》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争议的实质,在于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从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撤销商标注册的要求。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不同,商标异议发生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即商标还未正式注册之前。它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监督,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的提出时间有严格限制,通常是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后的三个月内。异议的实质,在于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可能存在的瑕疵或不当之处进行质疑,比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等,从而阻止该商标的注册。
商标争议的特点:
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2.提出争议的时间是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同样理由提出过异议,出未经裁定。
商标异议的特点:
1.权利保护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社会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
商标争议与商标异议的不同之处:
1.实质不同:商标争议是对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争端,主要关注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商标异议则是对初步审定商标的监督,主要目的是阻止可能存在问题的商标进入注册流程。
2.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五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4.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争议适用于已经公告注册的商标,商标异议适用于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时间、争议主体和解决方式也有很大差别。如果您需要申请商标注册,建议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尽可能去避免商标异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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