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锅头”竟产自河北?酒厂擅用“北京二锅头”字样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24-07-10 11:17:22

作为我国酿酒史上首个以酿酒工艺命名的白酒,强劲刚烈、醇厚甘爽的二锅头酒自诞生以来一直深受消费者喜爱。

在北京,当地特产的“北京二锅头”更是成为许多家庭聚餐时的首选。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购买的“北京二锅头”产地可能并非北京。

2018年,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红星公司)发现香河京运酿酒厂(下称京运酿酒厂)生产的酒类产品外包装与红星公司的第4600693号立体图形商标,无论是从整体构图还是局部信息上进行对比,均构成实质性相似,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红星公司还认为,京运酿酒厂的产品并非产自北京,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但是在产品显著位置标注“北京二锅头”商品名称,意图傍靠“北京二锅头”的知名度,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产于北京,该行为在性质上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西城法院认为:二锅头是一种特定酿酒工艺的名称,二锅头酒是通过二锅头酿制工艺得到的白酒产品的通用名称。但是,“北京二锅头”及“北京二锅头酒”不是二锅头酒的通用名称。

“北京二锅头酒”是北京地方特产的二锅头酒的简称,包含基于北京这一特定地理区域所产生的二锅头酒的特定品质寓意。

京运酿酒厂涉案商品的包装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锅头酒”之前,具有了明确酒水产地的指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业性使用。

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京运酿酒厂涉案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误认,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包括红星公司在内的、北京区域二锅头酒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体现为在商标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之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产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界定并不清晰。该案中将“伪造产地”视为虚假宣传,列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对于规范市场,促进良性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在此小汇提醒大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其外观风格往往会被注册为立体商标,擅自模仿会涉嫌构成侵权。相关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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