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如何界定与利用?

发布时间:2022-01-11 11:37:49

商标权是经过法律确定下来的注册商标所包含的权利,它包含商标使用权和与此相联络的商标专有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法律法规诉讼权等。在其中商标专有利权即注册商标的特有所有权,是商标权最关键的法律特征,也是商标权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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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的内容

(1)占有权。即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上和法律法规上对注册商标是能拥有和操纵的,法律法规上的操纵指商标虽在别人之手,但因商标而造成的权利仍归属于商标所有人。有时候会发生非商标所有人的占据,这具体是占有权与商标权的分离出来。这类非所有人的占据并不造成商标权的迁移。从法律法规上讲,占有权仍归属于商标权人,如商标权人授权委托商标印制企业印制其注册商标、标志,在印制后置摄像头留于印制企业期内,尽管印制企业实际上拥有该注册商标,但在法律法规上商标权人仍具有其占有权,印制企业不可私自市场销售别人注册商标标志,不然就组成了侵权责任。

(2)所有权。商标所有人依照商标的特性及功效对其应用的权利。所有权一般由所有人履行,但在有一些状况下,所有权还可以由非所有人履行,如商标应用批准。依据应用批准合同书被批准人所获得的,仅仅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3)收益权。商标所有人凭着对其注册商标的占据和应用,获得从而产生的权益。比如商标权人能够根据确保产品质量创下产品信誉度,借助商标信誉度扩张产品销售市场,从这当中获得相对的酬劳。

(4)支配权。商标所有人对自身具有专利权的商标,决策其在法律法规上的运势和权利。它立即碰触了商标权是不是产生变动和解决的难题。如商标所有人按法律规定办理手续将之出让给别人;或因种种原因,积极申请办理销户原注册商标,进而全自动舍弃商标权。之上四种权能是与所有人紧密结合的一个总体,但在市场经济中他们一部分或所有能够 与商标所有人相分离。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和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两种方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又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基本途径。那么获得了商标权后可以如何利用呢?

二、商标权的利用

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被转让、许可、质押、信托,还可作为遗产来被继承以及破产财产等。

1.商标权的转让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注册商标转让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并公告之后才能生效,仅签订商标转让合同还不能产生转让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效力。同时,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出自同一经营者,否则就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如果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多个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商标权的许可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种类型,即独占许可使用、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在同一时间里只能允许某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能再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3.商标权的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民法典四百四十条规定,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的对象。以商标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权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大家了解并合理应用,有任何疑问可直接咨询汇标网商标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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