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商标撤三这个词,也许还有很多小伙伴没有经历过,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商标撤三吧。
什么是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申请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申请,可以由任何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人应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并书面说明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
在此过程中,商标局根据是否满足受理条件以及申请书填写是否有瑕疵,作出受理、补正、不予受理的决定。很多申请人不明白,为什么撤三申请会被“不予受理”呢?
1、商标的有效性
一种情况是商标尚未核准注册,没有注册公告,自然是不符合撤三要求的,不能提出撤三;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申请人提交撤三申请时该商标还有效,但审查员审查时已经无效了。原因可能是商标到期未续展、无效宣告或者因为在先撤三结论已生效。
2、商标注册未满三年
顾名思义,对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应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后提出,但这个“三年”的起算点是有讲究的。对于普通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
对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在此提醒企业及个人,一方面,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意留存使用证据;另一方面,撤三申请人要对撤三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有所了解,避免实际申请中出现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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